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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盟德阳市委重大事项议事制度
   

为进一步健全民盟德阳市委的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,增强市委的凝聚力和执行力,保证市委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和有效实施,根据《盟章》的有关规定和中央〔2005〕5号、中共四川省委〔2005〕11号以及中共德阳市委〔2005〕19号文件精神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议事范围
1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国家的宪法、法律,民盟中央、省委和上级领导、领导机关的决议、决定、指示的贯彻执行。
2、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学习,特别是市委成员的学习。
3、民盟市委的组织建设、组织发展工作。
4、民盟市委(支部)班子的调配,干部的考核、选拔、培养、任免、调配、职务(级)的晋升,盟员奖惩。
5、民盟市委和民盟市委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;向上级盟的委员会的请求报告;向盟市委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。
6、民盟市委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审定,重大经费开支。
7、涉及民盟与中共、民盟与友党关系的重大问题。
8、其他必须由民盟市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。 
二、议事原则
1、民盟市委议事必须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依据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法令,民盟中央、民盟四川省委的有关章程规定、指示,符合德阳民盟的实际情况。
2、民盟市委议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充分发扬民主,集体决定问题,个人不得专断,更不得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。
3、民盟市委议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原则,注重调查研究,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,反复比较和论证。
4、民盟市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市委成员到会方举行会议,会议的内容和召开的时间由主委会议确定。
5、盟市委会会议由主委主持召开,主委不能出席会议时,可由主委委托的副主委召集召开,会后主持会议的副主委应及时向主委通报会议和决议情况。
6、民盟市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,不宜公开的,必须严格保密。
三、议事程序
1、确定议题。盟市委会议要严格落实议题审定制度。需提交市委会研究的议题,由办公室汇总提交主委会议研究确定,未列入议题的事项,不得提交市委会研究,不搞临时动议。
2、发出通知。召开主委会或市委会,一般应提前一至二天向主委、副主委或其他市委委员预告会议的时间和议题,并视情送达议题方案和有关材料。主、副主委或市委委员应围绕议题认真思考,作好准备。
3、充分准备。会前要就议题内容先进行协商通气,按规定原则展开个别酝酿,主委、副主委讨论取得一致意见。对列入会议的议题,要充分调查,进行可行性论证,提出决策预案;对重要议题,要明确市委主委或副主委与办公室共同准备;研究干部配备、盟员奖惩,要有基层盟组织的推荐材料、民主评议材料、市委专人考察意见和预案。
4、展开讨论。按会议议题逐项进行讨论审议,每个成员都应充分而又郑重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,立足全局,积极发表意见,出现意见分岐时,既要尊重别人的意见,又要敢于阐明自己的观点。
5、形成决议。每次会议要有决议或决定。一次会议有几个议题时,要分别议定,在讨论决定问题的过程中,当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时,由主持人综合提出结论性意见,讨论通过,形成决议。当意见不一致时,应逐个表决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。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,一般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开会研究表决。
6、作好记录。会议通常由办公室专人记录。对各成员在讨论重要问题时发表的意见,应尽可能记全并负责保密,表决情况和决议要完整准确地记录,并按规定保管存档。查阅会议记录应经主委、副主委同意。
7、通报情况。会后要视情编会议纪要,及时将宜于传达的决定、决议事项向各盟支部通报,以此作为向市委会通报工作,接受监督的一种方式。会议纪要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主委或秘书长签发。
四、决议执行
1、民盟市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。在作决定时,如有不同意见,可以声明保留,并可以向上级盟组织直至盟中央反映,但在上级或本级没有改变决定前,必须坚决执行,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对原决定相违背的表示。如在执行中发现了新的情况,可在主委会或市委会上提出讨论,个人无权改变。
2、民盟市委的集体领导必须和民盟市委主委、副主委分工负责相结合。市委会作出的决定后,由分工负责的主委、副主委贯彻执行。主委、副主委要服从市委会的集体领导,执行市委会的决议,共同向市委会负责。
3、民盟市委主委、各副主委、市委各委员都要树立全局观念,既要有明确的分工,各负其责,又要互相支持、互相谅解、善于合作,不能以集体讨论代替个人分工负责执行市委会决议,也不能以分工负责为由搞分工分家。
4、民盟市委主委、副主委要注意了解决议贯彻执行情况,认真督促落实,及时总结经验,不断研究新情况,解决新问题,保证盟市委实施正确领导。
 
日期:2008-1-28 阅读:215次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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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08/12/23 10:48:27      阅读:2089 次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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